[公告]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範本)修正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範本」核約書範本已於109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說明如下:

 

法條

法規

說明

第四條

計畫經費之處理

二、乙方同意本計畫之經費動支核銷悉依法令及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在合約執行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事宜。

為使經費執行,更具法制化規定,避免衍生計畫控管問題,故修正之。

第五條  計畫執行期間之延長

甲方如因計畫執行及經費核銷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並不得增加費用。

計畫及經費核銷若無法在執行期間內完成,應展延計畫之規定。

第十三條  

成果發表

三、本計畫執行結束  _______    年後,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基於公益、法令或學位取得規定需要,欲將研究成果於國內外發表者,得以書面告知乙方後為之。

為保障計畫主持人成果發表或升等之權益,故請計畫主持人與廠商簽訂合約時,請務必注意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