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範本」
,已於109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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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法規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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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計畫經費之處理 |
二、乙方同意本計畫之經費動支核銷悉依法令及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在合約執行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事宜。 |
為使經費執行,更具法制化規定,避免衍生計畫控管問題,故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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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計畫執行期間之延長 |
甲方如因計畫執行及經費核銷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並不得增加費用。 |
計畫及經費核銷若無法在執行期間內完成,應展延計畫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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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成果發表 |
三、本計畫執行結束 _______ 年後,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基於公益、法令或學位取得規定需要,欲將研究成果於國內外發表者,得以書面告知乙方後為之。 |
為保障計畫主持人成果發表或升等之權益,故請計畫主持人與廠商簽訂合約時,請務必注意此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