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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技術服務案之收入,依規定扣交營業稅(5%)

有關技術服務案繳交營業稅事宜案,說明如下:

  • 依據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辦理。
  • 另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5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128066號函釋,有關學校辦理未定有研究計畫或契約約定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者,需繳納營業稅。
  • 本校技術服務案符合上述需繳納營業稅範圍,相關徵繳營業稅前後,技術服務案提撥分配說明如下(以技術服務案經費10萬元為例):

徵繳營業稅前

徵繳營業稅後

分配比例

計畫經費$10 

分配比例

計畫經費$10 

營業稅

$0

總經費4.76%

-$4,762

(計算公式

10 萬/1.05*0.05)

學校管理費

經常經費20%

總經費16.7%

$16,667

(計算公式

10 萬/1.2*0.2)

總經費15.9%

$15,873

(計算公式

95,238/1.2*0.2)

計畫主持人分配經費

經常經費

總經費83.3%

$83,333

(計算公式

$10 萬/1.2)

總經費79.4%

$79,365

(計算公式95,238/1.2)

    

  • 依據規定需繳營業稅者,於109年7月1日以後之案件適用,故本校將依規定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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