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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說明

 
根據教育部於104年11月18日發布之「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規定本校教師6年任期內,需至相關產業研習時數至少達半年。產業研習可以三種方式進行,包含:
1.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2. 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技術移轉案、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
3. 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凡計畫於104年11月20日至110年11月20日完成研習之教師,可請參照公布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辦理流程圖與申請表單如附件一、二、三。
在辦法中(詳附件一)明定產學合作計畫、技術轉移案、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每滿2萬元,即可抵研習1周時數,為此,本校師長產學合作成績優異者,建議可主要以此方式來進行產業研習時數之折抵;若師長若有其他研習之規劃,亦可參見辦法與相關流程來辦理;有鑑於此為教育部推動縮短學用落差之重大政策,亦兼教師產業研習之不確定性,建請師長規劃赴產業研習者,可與產學處窗口 鄭景玲 經理先行聯繫討論,以免與部定政策與本校辦法不符,徒生困擾。
 
感謝各位師長,並祈同為本國技職教育共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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