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Q1:新聘教師如已具備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已具備實務經驗之現職教師,是否可以不用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A1:不是,由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之立法目的即是希望技專校院之教師能定期與產業接軌,增進教師實務教學能力及研發品質,因此即使原已具備實務經驗之教師、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也均需每六年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Q2:如為專業技術人員但沒有授課,僅協助教師上課(如助教),是否要受本辦法規範?
A2:原則上如果不是屬於實際授課的教師,即不需要受本辦法規範,實施辦法當中所規範的適用對象,是指有獨立授課,且任教於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才適用法規。
Q3:若某專任教師每學期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是否仍屬本法之適用對象?
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因此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仍屬本辦法適用對象。惟若教師六年間職務有所異動,學校應於制訂校內作業辦法時,明訂各種可能之情況(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並依據實際現況進行調整。
Q4: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教師權益為何?
A4: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研習或研究期間可納入升等年資採計,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Q5:教師可否利用寒暑假去國外與任教科目有關業界進行研究或研習?
A5:教師可至國外合作機構(含中國大陸)或產業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但須注意該機構或產業仍應有當地合法立案登記才可符合規定。
Q6:服務的產業或工作內容一定要和現有專業課程完全一致嗎?可不可以是延伸性的或完全不一樣的,如:教師授課課程為教學方面,是否可以去一般文教機構呢?
A6 :教師與企業共同規劃合作內容,需與現有教授的專業課程內容方向一致,若教師授課課程為教學方面,合作機構可包含一般文教機構。
Q7:合作機構及產業定義?
A7: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期教師至產業瞭解新知、增進實務教學資源之目的,故政府機關不算在內,但若研習內容會至企業研究,則可列入。
Q8:單一計畫案以四名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為限,每人抵折金額該如何計算?
A8:如計畫金額為100萬,則四位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皆以100萬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