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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新聘教師如已具備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已具備實務經驗之現職教師,是否可以不用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A1:不是,由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之立法目的即是希望技專校院之教師能定期與產業接軌,增進教師實務教學能力及研發品質,因此即使原已具備實務經驗之教師、專技人員或專技教師,也均需每六年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Q2如為專業技術人員但沒有授課,僅協助教師上課(如助教),是否要受本辦法規範?
A2:原則上如果不是屬於實際授課的教師,即不需要受本辦法規範,實施辦法當中所規範的適用對象,是指有獨立授課,且任教於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才適用法規
Q3若某專任教師每學期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是否仍屬本法之適用對象?
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因此僅任教一門專業科目仍屬本辦法適用對象。惟若教師六年間職務有所異動,學校應於制訂校內作業辦法時,明訂各種可能之情況(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並依據實際現況進行調整。

 

Q4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教師權益為何?

A4: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研習或研究期間可納入升等年資採計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Q5教師可否利用寒暑假去國外與任教科目有關業界進行研究或研習?
A5:教師可至國外合作機構(含中國大陸)或產業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但須注意該機構或產業仍應有當地合法立案登記才可符合規定
Q6服務的產業或工作內容一定要和現有專業課程完全一致嗎?可不可以是延伸性的或完全不一樣的,如:教師授課課程為教學方面,是否可以去一般文教機構呢?
A6 :教師與企業共同規劃合作內容需與現有教授的專業課程內容方向一致,若教師授課課程為教學方面,合作機構可包含一般文教機構。

 

Q7:合作機構及產業定義?

A7: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期教師至產業瞭解新知、增進實務教學資源之目的,故政府機關不算在內,但若研習內容會至企業研究,則可列入
Q8:單一計畫案以四名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為限,每人抵折金額該如何計算?
A8如計畫金額為100萬,則四位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皆以100萬計算